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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央行监管,支付宝还能大步前进吗?
6月21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 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据悉,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央行表示,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第四条指出,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同时支 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央行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支付机构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 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 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 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或者有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 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让我们来仔细查看一下内容: 首先,是许可证的申请。第二段中,提出,目前已经存在的支付机构,许可证可在办法生效后的1年之内申请。而文中黑体部分强调的申请条件要求,申请出资人要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2年以上还必须盈利2年以上,我们知道,如果是初从事这类行业,从投资进入到实现盈利,这本身的经营时间就会达到2-3年,而支付宝在2003-2004年中已经在和易趣展开激烈竞争,盈利也只是近几年才开始好转。只这两条,就让准备新进入行业的申请人推迟业务达2-3年,甚至更久。这一段时间,足以为已经进入行业的支付宝及其它机构留下初期最肥沃的土壤。 第二、第三段中提出的,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又盯住了支付机构的预付款。早时有新闻提到,支付宝在在线交易当中,每日停留在支付宝中的资金达6000万,不管这笔资金被拿去投资或是用作周转,都是非常让人眼红的。如今,通过这样的办法,资金将没有办法存放于支付机构,只能存放于金融机构,钱又被存回了银行。 第三、支付宝最近频频动作,在巩固了国内老大地位的同时,已经着眼海外市场,与国外的商业机构展开合作。而且当前还不在央行监管之下。这种激进的作法虽然为以后的竞争作足了准备,但是难免冲击金融管理体系,甚至触动金融机构利益。如果在线支付被办法监管,我们有理由怀疑,支付宝等支付机构还能不能果断创新、提供更方便、快捷而且低价的服务。或者,可以预先设想一下,一年之后,还能通过支付宝购买国外的网站的产品吗? 也许,现在就是需要准备一套备用的支付方法的时候了。而我能想到的唯一途径,也只有信用卡。这下,我们又回到了银行的怀抱。